空调工程调试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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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茂丰小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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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81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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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的无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和调整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与配合,带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和调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配合。
系统试运转调试
1.1 一般规定
1.1.1 空调工程安装完毕,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测定和调整。
1.1.2 空调系统测定和调整包括下列项目:
(1) 设备单机试运转;
(2) 系统联动试运转;
(3) 无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和调整;
(4) 带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测定和调整;
1.1.3 测定所使用的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精度应高于被测对象的级别。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1.1.4 空调系统的无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和调整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与配合,带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和调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配合。
1.2 单机试运转
1.2.1 风机试运转,运转前必须加上适度的润滑油,并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碰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在额定转速下试运转时间应不得少于2h。试运转应无异常振动,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1.2.2 水泵试运转,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小于2h,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转中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响声,各静密封处不得泄漏,紧固连接部位不应松动。
(2) 滑动轴承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OC,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5OC。
(3) 轴封填料的温升应正常,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得大于35—60ml/h,机械密封的泄漏量不得大于10ml/h。
(4) 电动机的电流和功率不得超过额定值。
1.2.3 制冷机的试运转见施工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1.2.4 带有动力的空气过滤器和换热器等设备的试运转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3 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1.3.1 系统联动试运转应在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和风管系统漏风量测定合格后进行。系统联动试运转时,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1.3.2 空调系统无负荷测定与调试包括以下内容:
(1) 空调设备的风量、余压与风机转速的测定。
(2) 系统与风口的风量测定与调整。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是10%。
(3) 制冷机、空调器噪音的测定。
(4) 制冷系统运行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5) 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转应大于8h,当竣工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转。
(6) 设计要求满足的其他调试项目。
1.3.3 系统风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风量一般可用毕托管和微压计测量。测量截面的位置应选择气流均匀处,按气流方向,应选择在局部阻力之后,大于或等于4倍及局部阻力之前,大于或等于1.5倍园形风管直径或矩形风管长边尺寸的直管段上,当测量截面上的气流不均匀时,应增加测量截面上的测点数量。
(2) 风管内的压力测量应采用液柱式压力计,如倾斜式、补尝式微压计。
(3) 风机出口的测定截面位置按本条1款的规定选取,风机测定截面位置应靠近风机。风机的风压为风机进出口的全压差。风机和风量为吸入端风量和压出端量的平均值,且风机前后的风量之差不应大于5%。
1.3.4 风口的风量可在风口或风管内测量,在风口测量风量可用风速仪直接测量或用辅助风管法求取风口断面的平均风速,再乘以风口净面积得到风口风量值。当风口与较长的支管段相联时,可在风管内测量风口的风量。
1.3.5 风口处的风速如用风速仪测量时,应贴近格栅或网格,平均风速测定可采用匀速移动法或定点测量法等,匀速移动法不应少于3次,定点测量法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
1.3.6 系统风量调整宜采用“流量等比分配法”或“基准风口法”,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末端开始,最后进行总风量调整。
1.3.7 风机、制冷机、空调设备的噪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暖通与空调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执行。
1.3.8 风机转速的测量可采用转速表直接测量风机主轴转速,重复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的方法。如用累计式转速表应测量30秒以上。
1.4 综合效能的测定和调整
1.4.1 空调工程应在负荷条件下做系统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和调整。
1.4.2 空调系统带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和调整,应由建议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工艺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具体试验项目。
1.4.3 空调系统综合效能试验可包括下列项目:
(1)送回风口空气状态参数的测定和调整。
(2)空调机组性能参数的测定和调整。
(3)室内噪声的测定。
(4)室内空气温度与相对湿度的测定和调整。
(5)对气流有特殊要求的空调区域,做气流速度的测定。
1.4.4 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除应包括空调系统效能试验项目外,还可增加下列项目:
(1)室内静压的测定和调整。
(2)空调机组各功能段性能的测定和调整。
(3)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场的测定和调整。
(4)室内气流组织的测定。
1.4.5 测量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气流速度,可采用棒状温度计、通风温湿度计、热风速仪等。测量仪器的测头应有支架固定,不得用手持测头。
1.4.6 室内气流流型的测定宜采用发烟器或悬挂单线的方法逐点观察,并应在测点布置各图上标出气流流向。
1.4.7 室内噪声可仅测A声级的数值,也可测倍频程声压级。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噪声测量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标准》的有关规定。空调房间噪声的测定,一般的房间中心离地高度为1.2m处
为测点,较大面积空调用房其测定应按设计要求。
1.4.8 自动调节系统应作参数整定,自动调节仪表应达到技术文件规定的精度要求。经调整后检测元件、调节器、执行机构、调节机构和反馈应能协调一致,准确联动。
1.4.9 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风量、风压、供冷量和供热量的测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
2.1 一般规定
2.1.1 空调工程的验收为竣工验收和综合效能试验两个阶段。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及评定;综合效能试验是对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评估。
2.1.2 空调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对各系统作外观检查和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测定和调试,合格后即应验收。
2.1.3 空调工程投入试运行后,应做负荷条件下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和调整,合格后即可交工验收。
2.2 竣工验收
2.2.1 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2.2.2 空调工程各系统外观可按下列项目检查:
(1) 风管表面平整、无破损、接管合理;风管连接处的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处无明显缺陷。
(2)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3)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的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4) 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应正确,无水汽渗漏。
(5) 风机、制冷机、水泵安装的精度,其偏差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规定。
(6)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吊支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7) 组合式空调机组外表平整,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无渗漏。
(8) 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9) 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松弛。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10) 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自然,无强扭。
2.2.3 空调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中,应检查系统各设备的运转情况,其运行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2.2.4 空调工程的无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测定与调整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3.2条的规定。
2.2.5 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记录:
(1) 设计修改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 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4)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5) 空调系统漏风试验记录。
(6) 现场组装的空调机组的漏风试验记录。
(7) 制冷系统试验记录
(8) 空调系统联合试运转的测定与调试记录
(9) 分项、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2.3 交工验收
2.3.1 空调工程的交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向国家或业主移交质量合格的工程 。
2.3.2 空调工程交工验收的综合效能试验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综合效能试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并已具备使用试运行的条件下进行。
2.3.3 空调工程综合效能试验的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4节确定。
2.3.4 综合效能试验项目的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